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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管理办法

来源:2exam.com 2015-2-16 9:54:43

一、试点高校和招生计划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等53所试点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共7所)艺术团可在全国范围内招收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名单见附1-1)。
  
  招生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项目、选拔人数、录取要求(含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测试时间、地点、科目和办法等。各高校招生简章应在2015年2月底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参加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具有音乐(声乐、器乐、键盘)、舞蹈、戏剧、书画(书法、美术)等艺术特长,符合拟报考高校高水平艺术团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参加有关高校高水平艺术团的报名。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指省辖市,下同)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二等奖(含)以上;省级(含)以上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三等奖(含)以上。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含)以上美术、书法作品展览。
  
  3.具有较高艺术才能,符合拟报考高校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需要。
  
  符合高水平艺术团报考条件的考生,按招生高校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凭本人身份证及文艺调演获奖证书、参展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自行向拟报考高校报名,招生高校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后的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由高校留存备案。测试开始前,各招生高校须对符合参加测试条件的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公式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三、专项测试工作
  
  1.江苏省2015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专业测试工作由有关招生高校自主进行。
  
  2.招生高校须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能机构。要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4号)要求,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案,并负责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高校的测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测试时间应安排在2015年春节法定假日之后进行。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测试高校规定的时间,直接到高校报到、缴纳费用、领取准考证,并参加专业测试。
  
  四、成绩评定与公示
  
  艺术团招收的特长生测试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省内7所部属高校须在测试工作结束后,将优秀和合格等级的评定标准及比例等情况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发布测试结论。
  
  招生高校应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和要求,于4月20日前将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入选考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经审核后,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招生高校须依据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五、录取
  
  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且参加了普通高考和学业水平测试的考生,各招生高校可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按以下规定择优录取:
  
  1.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则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专业测试达到合格等级、高考文化分在江苏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相关高校投档线下20分(含)以内(除个别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其志愿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对于少数专业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名单。
  
  试点高校须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艺术团活动的义务和责任。
  
  附:1-1全国范围内招收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院校名单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东华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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